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臧某女,其配偶为钟某男(已于1998年去世),其父亲为臧某(已于1956年去世)、母亲为钟氏(已于1978年去世)。钟某甲是被继承人的长子,钟某乙是被继承人的次子,钟某丙是被继承人的孙子,钟某丁是被继承人的孙女。
2016年,被继承人臧某女在深圳遗嘱库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并存放在遗嘱库保管。被继承人臧某女在遗嘱中明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601房由钟某甲继承37%份额、钟某乙继承37%份额、钟某丙受遗赠26%份额;位于惠阳市淡水镇某花园132号的房产由钟某丁受遗100%份额,并确认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所继承计算受遗赠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臧某女于2017年在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因心源性休克去世。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四人于2017年10月18日到深圳遗嘱库提取了被继承人的纸质遗嘱原件和遗嘱视频,钟某丙和钟某丁当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四人均表示愿意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及受遗赠房产。
后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通过咨询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因公证所需的材料缺失,公证处不予办理继承公证。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持遗嘱于2018年2月7日向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同日调委会受理并于2018年3月2日组织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进行调解并出具编号:(2018)深继中调字第001号《深圳市幸福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针对遗嘱中涉及的财产调解确认。
因为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调委会协助当事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后续当事人凭借该裁判文书进行了房产的产权过户。
案例评析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1.孙子辈作为遗产的受益人时仅能提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受遗赠。
2.订立遗嘱可以明确继承或受遗赠财产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可保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免于离婚分割遗嘱人遗留财产的风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受遗赠人应当在深圳遗嘱库提取之日遗嘱起六十日内书面表述接受遗赠,接受的方式具体可以是向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接受即可。
4.为了顺利继承财产,除了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之外,还需要注意留存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死亡证,人事档案,各继承人的身份文件,出生文件,结婚证,户口本等文件,以备执行遗嘱时有关机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