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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电子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探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12

随着我国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加速推进,电子签名作为数字应用基础设施,被越来越广泛地提及和采用。与传统线下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方面具有显著特征,因电子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电子合同成立生效问题、电子签名真实性认定问题以及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等成为这类案件审判的焦点。笔者通过Alpha平台输入电子签名等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与分析,结合笔者办理的涉及电子签名纠纷案件,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和探究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及规则。

1.  什么是电子合同

在了解什么是电子合同前,我们先了解几个上位法律概念:一是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二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三是意思表示,我国立法传统,并未对“意思表示”下定义,而是作为不言自明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私法上的效果而将内心意思对外作出表示。

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合同下了定义,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数据电文与电子通信是电子合同的基本特点,这也决定了电子合同签订时在身份认证、签名方式、意思发送等方面与传统纸质合同存在差异。

2.  什么是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简言之,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和时间戳对电子文档的数字化签名,是可认证的电文数据,并非手写签名的图像化。我们平时在电子合同或其他文件上所看到的签名图案,只是电子签名图像化表现形式,其背后隐含的数据才是电子签名。

3.  电子合同的成立

虽然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但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合同又是最常见、最经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需要遵循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的成立规则。囿于篇幅和复杂法理,关于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不展开阐述。《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章节用诸多条款规范了“意思表示”,强调“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成立,确立了“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予以规范的是“表示的意思”,而“内心的意思”他人无从获知,举个不恰当的例子,这就好比我们法律人经常讲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当然,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强调和追求“真实意思表示”,与信赖保护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并通过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撤销和认定无效制度予以修正和救济。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协商合致,意思表示同样是电子合同纠纷案件评判的基本逻辑和本源要求。《民法典》在合同编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条【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分别对采用不同订立方式的合同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上述电子合同成立时间规定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内容作出,而《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从字面理解,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这一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品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康伟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9)粤01执5022号】一案中得到确认。因此,对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是否适用于金融产品及服务,《民法典》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有待通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4.  电子签名真实性司法认定规则

在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金融消费者往往以不知情、金融机构(平台)存在欺诈诱导、不是本人操作、没有签订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不是本人签署等理由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金融消费者一般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请求确认电子合同文件无效/不成立或撤销电子合同,并主张金融机构(平台)退还相关费用;或者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侵权之诉,请求金融机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在该类案件中,因涉及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4.1 证据链规则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不是说其他民事案件没有证据链规则,而是说证据链规则在电子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重要。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合同文件的签署,大部分是通过金融机构(平台)APP或者小程序线上签署完成。无论是被诉案件还是主诉案件中,金融机构(平台)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据,以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效果。

电子合同本身涉及很多专业技术、专业术语,法官可能对很多技术问题、交易场景及模式并不是清楚。金融机构(平台)应当重点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准备提供证据。身份认证主要解决合同主体及意愿问题,包括系统数据、网络日志、银行卡鉴权、人脸识别生物信息、短信验证信息、短信通知记录以及数据储存系统安全性资料等。电子合同签订主要解决身份及交易发生问题,包括电子合同文件、设备登录记录、短信通知、电话回访记录、录音录像等其他确认资料、电子签名认证报告等。合同履行主要辅助证明电子合同已完成签署并得到履行,包括已获得金融产品(服务)、还款记录、支付费用记录、逾期情况、通知催告等资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更欣、李戎方、宜宾市翠屏区更新日用品商行追偿权纠纷--(2016)粤03民终9476号】一案中认为,涉案的《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函》及《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中兰德公司亦未提供杨更欣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是,上述合同均通过合拍在线公司的在线网络平台签订,合同中均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拍在线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并实际向杨更欣支付了借款,上述证据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上述合同文件合法有效。

4.2 本人行为规则

本人行为规则,也叫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规则,即只要客观上交易者使用了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账户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具有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功能。通过本人行为规则及推定规则,可以很好解释和说明《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规定。我们设想一个真实场景:有个熊孩子趁着父母不注意,拿着父母手机网上下单购买一件Hummel洋娃娃,后来父母才发现。问:父母能否以不是本人操作下订单为由,要求退货?我们假设提交订单者可以随意以不是本人操作为由要求退单,那将会给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及安全造成巨大冲击,助长更多不诚信行为。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熊孩子的父母主张退订单很难得到支持,熊孩子使用账户及秘密完成下订单(我们假设熊孩子知道密码),将推定为父母本人操作,法律后果也由父母承担。做个延伸,我们将熊孩子换成宠物二哈,它用小爪爪操作完成下订单,此时合同依法成立,法律后果仍由父母承担,除非父母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

回到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中,金融消费者在发起交易前,一般会下载APP完成注册,并通过手机短信验证、银行卡绑定鉴权、人脸识别等方式和途径进行实名认证。在实名认证之后,金融消费者使用账户及密码登录APP网络,按照流程完成授权操作并签署电子合同文件,采用电子签名予以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交易的真实性,电子合同文件以依法成立并生效。

本人行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国新与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08)浙民二终字第154号】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宋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192民初36943号】等案中均有体现。

4.3 电子签名认证优先规则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不可篡改性。《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判断依据作出规定,但是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却未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电子签名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由法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意见,结合在案证据,也即前面所说的“证据链规则”,直接作出认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如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平台)的举证异议时,会向法庭申请对电子合同及签名进一步鉴真,主要有CA认证司法鉴定途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司法鉴定,很多当事人因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电子签名及技术不了解,错误地按照传统线下纸质合同签名笔迹鉴定规范及流程申请笔迹鉴定,进而导致鉴定机构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笔者在代理国内某保险公司与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宋某某不认可涉案保险合同文件,并当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且法庭同意了宋某某的笔迹鉴定申请。过程中笔者向法庭提出异议意见,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文件中的“宋某某”签名图案,系宋某某使用账户及密码登录APP线上签署,采用电子签名予以确认,并通过技术手段可视化到保险合同文件上,与传统线下纸质签名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笔迹鉴定的客观条件。另外,涉案保险合同文件已全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签名认证并出具了报告,足以证明保险合同文件与宋某某之间的关联性及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最终,司法鉴定机构终止了笔迹鉴定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确认保险公司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更强的证据证明力,法官一般都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认证报告,无需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现阶段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电子签名认证报告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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