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路贷”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因此,“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虚高“借贷”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三、关于“套路贷”涉嫌哪些犯罪
1、诈骗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其他种类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3、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四、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
民间借贷关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金融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应当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在笔者的实践中,经常遇到有人将“套路贷”与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对“套路贷”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的区别。
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如果行为人仅是以收取利息、盈利为目的进行放贷,并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套路贷”。至于收取利息多少的保护范围由法律规定,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纠纷。如果借款人收取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五、如何区分“套路贷”与非法索债
因为“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或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有可能不会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六、律师教您防范“套路贷”陷阱
1、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不要轻信陌生人主动“介绍贷款”的陷阱,最好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2、清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需要确认借贷双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如何收费的约定;每期偿还的日期、期数、金额的约定;明确还款的总额;预估经济能力是否可以负担,再确定是否借款。
3、多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对借贷关系的规范。如出现“借款十万实际只收到一万”,“借款一万实际还款十万”等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4、如发现遭遇“套路贷”,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可以及时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