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隐瞒抵押情况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占有处置怎么办
裁判要旨:卖车人隐瞒抵押情况,最终结果将导致解除合同返还车款
案例:
张某向林某购买二手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张某依协议将20万元购车款转账给林某,林某交付协议约定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钥匙,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张某使用车辆期间,该车在地下车库被人开走,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警方查证,林某在将车辆卖给张某之前,以该交易车辆抵押担保向某投资公司借款16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抵押权人该投资公司行使抵押权将该车辆开走收回。
张某认为,林某隐瞒车辆抵押的情况使车辆被第三人开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让林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林某辩称,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且林某已完成了车辆及相应证件的交付,张某已经取得车辆所有权,故车辆的风险已转移,车辆系在张某手中被第三人开走,其应通过公安机关将车辆追回,故林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应承担交付权利瑕疵车辆导致买受人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车辆现被第三人占有无法追回,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林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林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规定如下:
1、买受人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人。
由于机动车不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此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车辆没有进行登记过户,车辆买卖的当事人之间转让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也发生物权效力,已经占有车辆的买受人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但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张某与林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且林某已将车辆实际交付,故张某已实际取得该交易车辆的所有权。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的买受人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在先依法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根据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等规定,已经登记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在无特殊情况下,依法受到保护,第三人某投资公司有权在林某不归还借款时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故张某虽为所有权人,无法向某投资公司取回该车辆。
2、买卖双方的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解除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林某作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完整交付交易车辆及单证,并就交付交易车辆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林某提供的交易车辆被设置抵押权,亦未向张某交付车辆登记证等权利凭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现交易车辆被享有抵押权的某投资公司占有,张某无法继续使用,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在报警追回无果后,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解除后,林某亦应将收取的购车款20万元返还给张某。
律师建议:
二手车买卖需谨慎,首先应核对车主的身份,确保交易对象是该车主本人;其次,要注意检查车辆状况,查询车辆是否有未结的违章记录以及是否购买了车辆基本保险;复次,还应仔细查看该车辆的审车手续、汽车购置税单据等等,确保车辆的真实性,谨防遇到“赃车”。最后,应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及交警部门核实该车辆有无抵押的情况及是否被法院及其它有关部门查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买卖二手车的同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为卖方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若卖方不配合,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让卖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