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6月,晋商公司作为飞机所有人与航空公司签署《飞机管理协议》,约定航空公司对晋商公司的一架公务飞机进行运营、管理、维护等,晋商公司支付相应的托管费、变动费等飞行费用,管理期限为三年,自飞机交付托管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晋商公司向航空公司交付了公务飞机,航空公司按照有关航运标准对公务飞机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执照,使该飞机依法具备了航空飞行使用条件。
2016年7月5日,因晋商公司长期拖欠飞机运营管理相关费用,航空公司依据《飞机管理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晋商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违约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70万元。仲裁过程中,航空公司依法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出对晋商公司名下财产1870万元或等值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其具体保全标的即为晋商公司所有的该架公务飞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得超出其保全请求限额,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除外。本案中,航空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目前晋商公司的财产为该架飞机,虽然保全该架飞机超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限额,但该飞机为不可分物,且其提供了合法担保,因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晋商公司名下该飞机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晋商公司不得办理该查封财产的转让、过户、抵押、变更、出让、买卖、出租、转移等一切手续。
从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保全中超标的额保全不必然被驳回,应当要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状态而定。
在司法案件中,如何规范、合理地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当事人的资产,是司法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针对财产保全,尤其是超标的额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和约束。在《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第二条规定:“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涉案标的额是法院的审查内容之一。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禁止的是“明显”超标的额的财产保全,并不是说,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一旦超过涉案标的额,法院就会一律拒绝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规定的是超标的额保全但不会导致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是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才可成立:(1)保全财产的状态是不可分物;(2)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另外,对于“超标的额”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需要考量两个问题:一是确认标的额的范围,二是轮候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能起到确定标的额的效力。
对于保全标的额范围的确认,一般债权标的额需要考虑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观点,笔者认为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仲裁保全,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物进行处置。故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中,保全标的额能否最终确定,应当是在对标的物评估作价处置后方可作出定论。
综上,在判断诉讼保全是否构成超标的额时,一般不能单单仅看金额上的差距,需要考虑保全标的额的构成以及保全措施的顺序。在进行财产保全之前,需要考量标的额与申请保全财产是否价值相当,向有关法院询问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要求。若保全财产较多,可能会超出标的额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分析和确认最终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范围和种类,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尊重委托人意愿,最大程度保障财产保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