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4年8月,蔡某提起与吴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吴某一次性给付蔡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4年5月,吴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蔡某诉请离婚之后才发现此事,现蔡某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吴某在与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蔡某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吴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