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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网购遇假货,商家玩“消失”,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3-29

 

正值某购物狂欢节,钱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的手提包。收到货后,钱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提包并非正品,于是便想联系商家退货。但是钱女士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上商家。钱女士只好向网购平台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网购平台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并协助其联系商家处理退货事宜。但某网购平台告诉钱女士,经他们核实,该商家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平台能做的就是将这家网店关闭,钱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对于像钱女士这样的消费者们,遭遇商家失联,网购平台又推脱责任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呢?

01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02解读

网上购物与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消费者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责任,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某大型网购平台具有商家信息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在钱女士联系不上商家,而某网购平台又无法提供商家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导致钱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某网购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钱女士可以要求某网购平台赔偿其损失。

 

网购遇假货,维权不要怕,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捍卫其合法权益

1灵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网购交易平台进行协商,要求网购交易平台赔偿损失;

2可以拨打消费者保护协会“12315”的举报电话,请求介入调解;

3可以通过“315”网站平台曝光、投诉;

4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司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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