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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六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2-04-14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这次民诉法新修订的亮点汇总:

一、确立线上诉讼的法律效力、明确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同等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本条为立法首次对线上诉讼活动的正式认可。近两年,随着新冠疫情频发与国家及各地区防控需求,当事人和法官都有可能因出行受限而无法出庭,开展线下诉讼活动受到极大影响,此时,线上诉讼成为了应对现实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有效方式,缩短了诉讼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线上诉讼活动的具体适用规则仍待进一步明确,例如针对证据原件的核对问题,目前线上诉讼以及相应的技术投入尚不足以完全有效的保证证据原件核对准确无误。线上诉讼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但对于争议焦点较多,证据不清的案件,线上诉讼目前还难以达到现场庭审恩的效果,现实中对于案情复杂,双反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线下开庭审理。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修改条文: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解读:此次修改是在遵循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公告送达期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恶意拖延诉讼,提高当事人维权效率。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修改条文: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增加不得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形

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增加条文: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读:此次修改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案件的适用类型从“民事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的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程序的条文;规定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种情况,避免实践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误用;简化审理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此次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无疑可以使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四、扩大独任制范围、推动案件简繁分流

(一)基层法院一审

修改条文: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中级法院二审

增加条文: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不适用独任审理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四)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读:按照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及部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允许独任审理,其余案件均应组合合议庭审理。然而,近些年来,案件数量巨大的压力与法官人力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审理,致使法官会对不同难易案件平均用力,简案不简、欲快不能,无法实现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此次修订是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优化司法配置,防止法官对案件平均用力,提高司法整体效能。

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改条文: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解读:此次修改是对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作了调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确认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调解”与“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两种不同渠道条件案件的管辖规则,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

六、调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分期履起修改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读:本次修改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诉讼时效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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