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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务的飞速增长,银行卡纠纷,尤其是信用卡纠纷案件日益增加。为解决此类纠纷,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银行卡纠纷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施行。本文将重点对本次规定的银行卡盗刷类型案件的责任分配进行解读。

 

一、盗刷的定义

      盗刷是指用各种非法形式复制他人信用卡或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从而盗取持卡人资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资金被完全陌生的第三方冒名消费、转账提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作案的主要手段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因银行过错导致持卡人信息被行为人窃取,例如在ATM机周围安装摄像头等设备盗取信息、在A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盗取真卡内资金;

第二类是因持卡人自身过错导致,比如银行卡丢失、密码泄露等;

第三类是银行卡信息泄漏原因不明,如黑客侵入银行系统或侵入持卡人所登录的网络盗取持卡人信息。

 

二、具体规定

《银行卡纠纷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种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纠纷规定》第九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时,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于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发卡行虽然未尽前述义务,但是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知道并理解该网络支付功能的,适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银行卡纠纷规定》第十一条: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发卡行申请追加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主张存在过错的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卡纠纷规定》第十二条: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条解析

《银行卡纠纷规定》规定银行卡盗刷情形下,持卡人和发卡行的责任认定问题。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在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首先发卡行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其次,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

2、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两种情形。借记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对于借记卡,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信用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关关于有过错的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从持卡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和通常做法,是否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码等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信息,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银行卡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如因持卡人自身遗失银行卡,透露银行卡密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为持卡人有过错。

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本条第四款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5、关于通过网银盗刷的行为,发卡行有提示和告知义务,在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开通网络支付业务时,发卡行应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使持卡人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否则持卡人可以未达成合意为由,不承担网络盗刷责任。但如果持卡人对网络盗刷有过错,比如未妥善保管好身份证明文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持卡交易时,负有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的审核义务,其未尽该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的,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持卡人可以只诉求与其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卡行申请追加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尽管持卡人可以诉求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均依法享有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四、风险防范

作为持卡人,要做好以下几点:

1、管理好身份证件、银行卡卡片。

2、在ATM机器上进行操作时,提高警惕性,防止密码被他人看到。

3、消费时不要将卡片交给服务员等其他人离开视线进行刷卡消费,以防卡片信息被盗用。

4、最好开通短信服务,当出现非本人消费转账的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知道。

5、银行卡丢失或发现消费异常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并报警。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做好以下几点:

1、银行有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安全环境中使用服务,所以银行应当使用技术手段提高银行卡防伪性能和保密系统能力。

2、如消费者挂失、反映转账消费有异常时,银行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停卡,及时报警,不能进一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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