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的特点
(1)工伤是一种人身伤害;
(2)工伤在发生时间及地点上具有特定性,工伤多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但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如上下班、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也被认定为工伤;
(3)工伤只能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中存续,对于在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中因工作而受伤的人,他们的补偿标准适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二►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2)属于非法用工情形的;
(3)不属于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5)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
不申报工伤怎么办?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介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因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担心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在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此时,作为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者应明确如下几点:
(一)明确遭遇工伤职工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赔偿。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
但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自己雇佣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若不能明确单位名称,便无从索赔。
(二)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寻找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无法对工伤予以确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三)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会直接影响工伤的责任承担,处理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了解。
四►
工伤索赔的具体途径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虽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但因为处罚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管不力,使得用人单位屡屡逃避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这样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就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更多选择私了,因为私了可以利用工伤职工的劣势地位,借机“压价”,减少用工成本、压低赔偿金额。因此,是否选择私了应从实际出发,在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选择合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二)劳动争议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工伤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拥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规定看来,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调解不成的,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过劳动仲裁,劳动者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