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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从NFT侵权首案,浅析NFT藏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2-06-24

  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自2017年诞生以来,一直伴随着区块链技术而被业内人士关注,但随着2020年以来其投资属性被发掘,逐渐走入了圈外人士的视野,成为了热门的投资品类,中国的NFT数字藏品平台也迅速发展,截止2022年6月已经逼近200家。

 

01

NFT与虚拟货币相关管理的区分

      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公安部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虚拟货币通知》)就虚拟货币的交易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并规定了一些明确的禁止行为。《虚拟货币通知》中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等作为国内所禁止的虚拟货币,尽管受制于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规则,但以比特币为首的“公链币”目前仍在国外很多区域流通。

      那么,同属区块链技术的NFT藏品是否属于虚拟货币呢?根据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提出了管理规范,包括:金融产品不可以NFT化、不可以削弱非同质化特征、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设立交易场所、不使用虚拟货币、实名认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

      《倡议》中的管理规范并非强制性规定,但也为国内NFT藏品的相关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方向。基于《倡议》的发布,笔者认为NFT藏品在目前在国内并不必然属于《虚拟货币通知》中所禁止的“虚拟货币”。

 

 

去年在佳士得的一次拍卖中,

NFT艺术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

以6934万美元成交,

刷新了虚拟艺术品拍卖成交价记录。

 

 

02

首例判决中对NFT藏品的定性与指引

      1.对于“NFT商品”基础定性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原文认为NFT只是一个“标记”,“数字商品”,通过“标记”进行交易,实际上发生的是“数字作品”权利的转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数字商品”多以著作权法概念中的“数字作品”的形式存在,但随着相关领域的发展,可以预见相关交易会涉及更多的权利类型,例如肖像权等。

    但本判决中仅对于NFT藏品进行“数字商品”的定义,并未谈论是否涉及《民法典》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的范畴。

 

      2.对于NFT藏品“著作权”的探讨

      根据判决原文:“对于数字作品而言,当其复制件存储于网络空间,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就产生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NFT数字作品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可以得知,法院认定“数字作品”在本案中有类似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其实在具体的法理阐释中,所使用的理论基础多偏向著作权法。

      针对通过NFT进行交易的“数字作品”而言,买方所获得的权利并未超出著作权法的规定的权利,而NFT藏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其实又限制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存在明显区别。但针对“数字商品”可能涉及的其他权利类型,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立。

 

      3.停止侵权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方法指引

      本案中,法院对“数字商品”相应停止侵权和确定获利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的方法也做出了一定指引,值得参考。判决认定:“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故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打入黑洞”作为销毁NFT的常用方法,可以有效阻断相关侵权“数字商品”的流通。同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NFT藏品每一次的交易,其费用均会同时被记录于NFT藏品中,认定侵权获利通常而言是比较简单的。

      4.关于NFT平台的责任与风险

      本案中,法院对于NFT交易平台的责任做出了重要的认定。认定其是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首先,法院认为NFT交易平台并不属于目前已经存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定义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任意一种,并综合交易模式、技术特点、等因素认定涉案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次,法院认为,基于平台智能合约的交易模式,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将会损害NFT交易链条上的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将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确定性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平台在NFT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控制能力强、审核控制成本可控、并且直接从交易中获利,因而判定其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而法院判令平台除应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应当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侵权预防机制。这对NFT平台的审查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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