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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购物平台经营者销售侵权产品,平台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22-07-25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购越来越方便,但网购平台也涌现出大量侵权产品,商家知假售假,消费者能依法索赔,但网购平台是否可以索赔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说明:

 

基本案情

钱某、王某在淘宝网上大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中有相关禁止售假及损失赔偿的约定。钱某、王某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售假,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万元及合理支出的成本2万元,并在淘宝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商誉影响。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钱某、王某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法院判决酌定由钱某、王某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在判决生效后连续十日在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淘宝网(www.taobao.com)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支付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裁判要旨

一、淘宝经营者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经营者违反服务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已对淘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经营者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大众对淘宝公司的良好评价,于情于理,经营者均应向淘宝公司作出赔礼道歉。而且,由经营者在淘宝网上作出赔礼道歉,可以对淘宝网上的会员起到警示作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有较好的社会作用。

 

三、依据协议约定,会员涉嫌违反协议规定,应当赔偿淘宝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律师点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

⽤,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钱某、王某虽通过售假获得巨大利益,但二人不仅因侵权向淘宝公司赔偿及赔礼道歉,更因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本案例的分享,希望各个购物平台可勇于依法维权,打击售假行为,也希望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获利心理而售卖侵权产品,良好的互联网交易环境需大家共同营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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