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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金融机构(债权人)如何应对破产撤销权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2-09-01

 

导读: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对撤销权事项的审查就必然成为了其常规工作重点。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讲,当然有权基于本条解释对破产企业有损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进行维权,但这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角度和重点。
实践中,金融机构(债权人)更多的是作为被破产企业“个别清偿”或者“特殊照顾”的对象,来面对管理人提出的破产撤销权的挑战和检验。
本文主要介绍和论述金融机构(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的应对思路和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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