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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6

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债权转让行为要成立,需满足相关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认定让与人与

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1、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即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让与效果;

2、让与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要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为不要式,该通知既可以由原债权人发出亦可以由受让人发出;其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债务的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根据最高院相关案例,以起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的,视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

债权转让交易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债权在符合债权让与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转让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原则上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对于非金钱债权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受让人对该约定不知情且无过失的,第三人主张该债权转让有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同理,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转让债权亦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即使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受让人仍可能取得债权。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原债权人退出原债的关系,不再享有债权债务,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4)债权转让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的情形: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与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5)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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