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得信研究】案外人如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2-09-06
案例要旨: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案例:(2021)粤03民特1325号,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周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0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喜年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周某偿还贷款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3执2808号。
2021年8月17日,案外人王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2020)深国仲裁4085号裁决书。2021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民特1325号裁定,驳回了王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系仲裁裁决案件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王某应当在知道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中,王某确认于2021年6月30日知道涉案房产被采取执行措施,至其2021年8月17日提起本案申请时,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故对于王某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