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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浅析借名买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06
何为借名买房?

近年随着各种购房政策、信贷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因为缺乏购房资格或者贷款资格而借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出借购房资格的人为出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产的人则为借名人。

 

借名买房产生的后果是如出名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则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将会作为被执行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此时借名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主张排除强制执行能否得到支持呢?

 

从司法实践看来,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
如果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一般借名人无法以借名买房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二、
如果申请执行人仅享有普通债权,则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代持的约定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借名人自愿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应该自行承担风险,因此借名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无法排除强制执行,此观点为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观点;

 

2、肯定说:认为借名买房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借名人系实际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如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且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

 

从上述观点来看,借名买房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能被少数法官支持排除强制执行,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则只能通过另行起诉出名人获得赔偿,在此笔者就减小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签订书面房屋代持协议确认房产权属、违约责任等;

2、保留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以及实际居住使用的相关证据;

3、在能够办理过户登记时尽早要求出名人办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11.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权属并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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