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拿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是债权实现的第一步,案件进入执行后,仍可能面临各种挑战。本文以深圳执行实务为例,旨在梳理银行抵押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事项,分析并提供基本解决思路及法律依据。
常见风险事项及应对思路
银行尚未提起诉讼,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物已被他案处置,如何有效保护银行抵押债权?
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向处置法院申请优先受偿。但实践中又容易出现债权数额不确定的问题,向法院申报的债权数额能否覆盖持续滚动的利息,不足额的情况下该如何应对?
我们认为,银行应定期关注借款人负债及涉诉情况,在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或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时,可以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宣布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从而方便提前计算罚息、复利,为之后债权计算腾出一定空间,防止因申报的债权金额固定、法院发放执行款迟延等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全部受偿。若发生了债权无法覆盖的情况,因债权债务尚未消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剩余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银行的债权如何执行?
执行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户籍注销,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的情况。该如何有效保护银行抵押债权?
我们认为,若已掌握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此方式因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部分法院可能在执行阶段不予追加,故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待债务承受主体及债权得到确认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案涉抵押物。
若无法得知继承人,建议先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待查清继承人状况后,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继承人来实现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建议和法院协商尽量不要采取这种方式结案,因为终结执行可能导致继续执行权利丧失。
抵押物被他案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如何行使处置权?
处置银行抵押资产时,经常会遇到需要移送处置权的情况,抵押权案件向首封案件商请移送处置权的依据是什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在该程序中应如何发挥有效作用,使得处置权尽快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制定的《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是目前深圳地区各法院移送处置权的主要依据,深圳中院出台的意见相较于最高院的批复来说更具强制力和实操性,不仅明确了抵押权案件进入执行后,在首封法院不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案件法院应当向首封法院发函商请移送,而且细化了首封案件若处于审判阶段时,处置权应如何移送等问题。
我们认为,在协助法院移送处置权方面,首先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应做好查档、调查首封案件情况的准备,这是与法院进行沟通以及判断处置权能否顺利移送的基础。了解首封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案号、案由、标的、承办法官、当前程序等信息;其次,做好与首封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确认首封法院的案件进度、是否有意向处置抵押物、向谁商请移送处置权等。一般来说,首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标的额较小或存在无益处分可能性的,移送不存在大的障碍。而首封案件仍在诉讼审理阶段的,可根据深圳中院出台的意见与首封法院协商移送处置权;最后,做好后续与我方案件法院的反馈与发函跟进工作,确保处置权移送不被其他无关事由耽搁,保障程序的顺利推进。
此外,由于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并非每个案件均能顺利移送处置权,尤其遇到刑事查封或首封法院不配合、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等情况,故我们认为争取抵押资产的首先查封十分有必要,不要让处置权移送成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