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拿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是债权实现的第一步,案件进入执行后,仍可能面临各种挑战。本文以深圳执行实务为例,旨在梳理银行抵押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事项,分析并提供基本解决思路及法律依据。
常见风险事项及应对思路
银行处置抵押资产过程中,遇到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有哪些情形,该如何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一直是不良资产处置的痛点,它的出现,不仅会严重影响资产处置变现的进程,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对抗抵押权的执行。常见的由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一般有以下几类:1.承租人提出的带租约进行拍卖;2.基于房屋代持请求确认产权并排除执行;3.基于离婚协议等约定请求确认产权并排除执行;4.基于买卖合同等约定请求确认产权并排除执行。
我们认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应对:
1.从程序上判断案外人提出的到底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路径只有向上级法院复议,对程序和实体权益影响不大;而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在与原判决无关情况下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入专门的审判程序,不仅会造成程序被严重拖延,且最终可能影响执行。在本所代理的(2020)粤03执异848案件中,因案外人并未明确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满足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的条件,应按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审理,故最终将救济途径指向了复议。
2.从程序上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若案外人提出的请求是否认原判决、裁定内容的,在异议被驳回后,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不应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实务中,有部分法院认为,若执行依据为生效仲裁裁决的,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因为该规定明确指向的执行依据是生效判决与裁定,案外人可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救济。
3.从实体上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相关权益,以及该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于银行抵押债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作出了特殊保护,明确了一般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不具有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但我们仍需着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物权期待权,因为实务中普遍认为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4.对于合同等证据存在漏洞、瑕疵,提出的主张明显不成立,企图以执行异议程序妨碍执行的,建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案外人、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惩戒,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继续处置抵押物。
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有效推进抵押物处置?抵押物处置后,银行债权受偿是否受到影响?
银行抵押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时会遇见抵押物被刑事案件首先查封的情况。此时,作为抵押权人,可能面临执行立案后因无法处置抵押物而被迫终本的局面。
对于此类涉刑案件,消除程序上的障碍是主要的思路,我们认为至少可以做以下工作:1.充分的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刑事案件的情况及进度;2.尽力协调沟通处置权,在不涉及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甚至公安机关均有可能同意移送处置权。
对于处置后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顺序,执行实务中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该条明确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银行的抵押债权仅劣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