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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金融借款案件中关于综合年利率的司法限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18

金融借款案件中

关于综合年利率的

司法限制问题研究



息费,是金融借款业务的主要盈利来源,也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审查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法律并未对金融借款的息费作出过多明确限制,各家金融机构的息费政策也多有不同,但司法审判实践中却往往依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调整,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裁判规则。

什么是综合年利率

综合年利率并非法定概念,只是为了与借贷利率作出明确区分。借贷利率指的是借贷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的年化利率标准。借贷综合年利率,指的是以年为周期,借贷行为实际产生的非本金费用(包含利息、罚息、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等等各项费用),占据借贷本金的比率。
简列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年利率=每年收取的除本金外的所有利息费用÷借贷本金。
 

综合年利率的限制变化

01

24%的时代

2020年08月20日之前,金融机构借贷综合年利率上限为24%,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基本不存在争议。
为规制高利借贷行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第2款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此后,虽法律层面仍未对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法院基本都按照最高院意见,将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限制在24%以内,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及服务费等各种名目费用,也随借贷利率一起包含在24%的上限中。
02

24%和四倍LPR并存的时代

2020年08月20日之后,金融机构借贷的综合年利率上限存在一定争议,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不同,有24%和LPR四倍两种不同结果的判例。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利率红线被设定为4倍LPR,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时1年期LPR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司法审判中对此态度不一。
根据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司法判例查询,虽然多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为由,支持了金融机构借贷综合年利率24%上限内的金额。但仍有部分法院(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4613号)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的上限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以利率及相关费用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进行裁判。深圳法院目前也倾向于参照适用的意见。
因此,现行实务中,对金融机构借贷的综合年利率上限,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认识。
03

判决标准不同的原因分析

24%的前世今生)

《利率限制时间表》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2015年09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24%和36%的两线三区利率限制;
金融借款利率上限限制: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的综合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2020年0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四倍LPR的利率上限。
金融借款利率上限限制:暂未出台相关文件做出规定。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经调整为LPR四倍,金融机构能否跟着变化目前不得而知。但2017年最高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之所以有借贷利率及各种费用、违约金等不超过24%上限的规定,是因当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4%,其本义就是金融机构的借贷综合年利率上限,不应超出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上限。后续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更改后,最高院相应意见未同步更改,导致目前司法实务中对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有不同认识。
04

金融借款利率不超过

民间借贷利率应属应有之义

首先,从司法实践历史上看,2017年的24%即来自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在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理应相应变化;
其次,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和贷款风险显然是更加低的,且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息之外还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降低企业和社会融资成本、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的功能和社会责任,故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不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再次,我们不应忽略的是,LPR是一个变量,不同时间的数值不一样,且归人民银行调整和公布。如果某天LPR四倍值超过24%,金融机构的逐利本性,可能又会调转态度,来要求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支持其诉求金额,而抛弃2017年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了。

总 结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且司法实务中意见也并不统一,但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来规制金融机构借贷综合年利率的上限,将可能会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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