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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诉讼时效“过期”,还有可能胜诉吗?

发布时间:2024-05-27

诉讼时效“过期”,

还有可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内,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促使权利人能够在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对权利人的权利期限加以限制,则会出现时隔多年主张权利但已经难以查清事实真相的尴尬局面,最终将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呢?权利人此时还能提起诉讼吗?提起诉讼还能胜诉吗?

 

基本案件信息

(一)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当事人

原告:熊某

被告:蔡某

 

(三)管辖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融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有能力以深圳市法院破产重组方式获得深圳某集团100%股权,进而取得位于宝安区两块土地使用权,因上述两地块项目建设需要融入资金,故被告向原告融资借款1000万元,融资投资收益为1:1。投资回报时间为在被告项目公司即某投资公司收到法院裁决书后兑现,最迟不超过2018年10月31日前。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7月6日,原告陆续分7次将合计1000万元款项支付至被告个人账户,但是被告收取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和返还本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被告答辩称,一、原、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项目融资借款协议》,但其实际为共同合作投资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无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才主张返还投资款,应依法予以驳回。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从时效方面来看,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返还上述款项。即从2018年1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到 2021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原告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诉讼时效没有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来看,原告在2023年2月7日才向被告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从2018年1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到2021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止,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甚至到2023年1月之前,原告也没有向被告催收过上述款项,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的法定情形。3、原告提交的2023年2月7日录音材料,被告并没有重新签署还款协议,承诺同意返还已经过期的投资款,不能视作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案件焦点

1.《项目融资借款协议》是否属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

3.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涉案《项目融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确认收取原告支付的1000万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收取原告款项后,实际投入于涉案项目以及具体的资金流向、用途、金额等,且合同约定的本金以及收益兑付时间早已届满,现被告确认,涉案项目已无法继续推进,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款项1000万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请求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 日)按照 24%/年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谈话录音,原告提出涉案款项的利息为1.5%/月,但自愿降低至 0.45%/月(248 万元÷1000 万元÷55 个月),该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且系原告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因此,涉案款项的利息应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 0.45%/月标准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约定的款项兑付期限为2018 年 10月31日前,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2月7日对涉案款项进行对账,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但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并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是十分明确的,故被告主张涉案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款项 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 0.45%/月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得信律师后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什么?以及在面对诉讼时效法律风险时应如何避免和应对?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是无限制的进行保护,为了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应由诉讼当事人提出,若未提出,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行权失败并非主观上怠于行使,而是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诉讼时效制度。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在立案起诉,也还是有胜诉机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能证明两点:一是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本案中,熊某和蔡某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有出借的银行流水,但本案中最重要的一个亮点即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借款发生在2018年,双方之前是好闺蜜,碍于面子所以期间催款证据少之又少,到了2023年早已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但本案中的录音证据材料起了很大作用,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2月7日对案涉款项进行对账,在录音中被告明确表示会归还原告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因被告蔡某在录音中明确表示争取在2023年将欠款抹掉,抹掉欠款蔡某有信心,从蔡某的意思表示中可知,蔡某是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故蔡某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根据案件情况把握诉讼策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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