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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9-1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或与债务有关的其他权利人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中的具体条款或内容提出异议,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异议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当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中的具体条款,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解决。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参与分配过程中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分配顺序以及参与分配的条件等。这些异议因为涉及到实体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加强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确保分配方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典型案例

一、《惠州某村镇银行与金河湾公司、潮阳建筑公司、李某等人执行分配异议之诉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18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金河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阳建筑公司等多方债权人之间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初193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潮阳建筑公司申请执行金河湾公司一案中,2018年3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法院将上述异议内容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其中部分债权人提出了反对意见。金河湾公司收到反对意见后,在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执行裁定书。金河湾公司认为:提出书面异议到出具裁定书的时间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并主张收到执行裁定书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定金河湾公司未在收到反对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其于2018年8月23日提起案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金河湾公司上诉所提理由,(2018)粤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中认为金河湾公司的部分异议理由属于实体性异议,应当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为了明确该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并非赋予当事人诉权,金河湾公司认为其可在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时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起,逾期未提起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此外,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执行裁定书中对实体性异议的认定并不赋予当事人延迟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是明确了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这一点体现了法院对诉讼时效与诉权保障之间平衡的考虑。再次强调了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重要性。

 

二、《罗某、杨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2)川0704民初6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与被告杨某等八人发生纠纷。原告罗某是执行标的首轮查封人,在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杨某等对分配方案提出了异议。游仙区人民法院告知罗某可以针对这些异议提起诉讼,罗某的诉讼请求为“准许执行(2020)川0704执1668号,执行标的执行标的1622778元”系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游仙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罗庆堂的起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原告罗庆堂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而非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是执行异议或复议,而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明确针对分配方案提出撤销或修改,而是要求继续执行原有标的,这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目的不符。因此,法院依据程序性规定驳回了其起诉。此案显示了在民事诉讼中准确提出诉讼请求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执行程序中异议处理的法律框架。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注意事项

通过对上述案例以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处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程序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将驳回起诉。在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时,应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注意时限要求,避免程序性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

2. 主体适格

有资格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主体主要包括已经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作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另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择真正对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作为被告,避免因选择不当而导致诉讼无效。

3. 异议内容

提起异议诉讼时需明确区分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提出异议的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确保异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以便法院有效审理。

4. 法律适用

法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涉及复杂法律程序,需在各环节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适用主体和法律选择上需格外谨慎。以上案例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为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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