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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上一期我们探讨了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问题。本期,我们将聚焦于公司治理的另一个关键角色——法定代表人,分析法定代表人在新《公司法》下的任职资格以及辞任程序。
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谁可以担任?
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十条将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条索引——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要哪些程序?
首先法定代表人需要先通过书面辞任的形式,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职位,并且提交给公司的董事会,通知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并补选下一任董事或经理。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续。
若与公司协商不成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单方辞任,自作出辞任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公司是否同意并不影响该辞任行为的效力。此处建议书面函告公司及各股东、董事、监事,同时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留存相关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辞任前应当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因自己的离职而受到不利影响,并且在离职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变更,可能还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
—— 法条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