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確是一種贈與行爲,但這種贈與行爲並非是無償轉移財産權,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贈與所附條件生效時才成就。彩禮贈與得以生效的附加條件,實際上就是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正式結婚;而—旦婚約解除,那麽贈與合同效力就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産就應當恢複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返還給贈與人。
(2)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即無償轉移財産的贈與行爲,一旦贈與財産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則不論將來婚姻關系是否得以實現,贈與人都無權收回贈與財物。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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