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主要表現形式應該界定爲禮金,即現金爲宜。男方爲了表達情意,給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妝品等不宜界定爲彩禮,他們應是男方主動的饋贈,一經送出,不能撤銷,若要求法院返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婚約財産返還之訴中也不能判決返還。因爲在當今社會上,男女之間以上禮物互送也並不鮮見,雙方也並不見得就一定要以將來組建家庭爲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禮的範圍時,將男方送與女方的首飾、戒指也定爲男方的饋贈品,在婚約財産返還之訴中不作返還處理,筆者認爲是錯誤的。因爲男女之間贈送首飾、戒指已經超出了人們認爲的一般友誼範圍,只有以結婚爲目的的男方才會送女方此類物品,因此他應是彩禮以外應予返還的婚約財産,而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饋贈品。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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