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這是中國流行多年且一直有爭議的老話題,父母的債務是否一定要子女償還這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通常倆說父母的債務是不需要子女償還的,除非說父母去世後,其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産。
1、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産承擔。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産,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産實際價值爲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爲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爲該經營的盈、虧爲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産範圍內來償還。
2、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産,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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