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産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爲確定。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