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財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