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産財産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産財産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