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破産法的一般規定,破産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産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産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