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衆(較爲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如投資房地産、境外理財、墓穴、企業周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爲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間所謂的“標會”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爲誘餌勸說、誘惑熟人集資,以達到非法占有爲目的。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征: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爲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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