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後果
①調查、取締
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爲,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采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②清退
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③處罰
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爲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2)刑事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准,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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