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産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规定:
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産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産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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