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産质量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産品的 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産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産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産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産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産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産质量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産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産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産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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