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仲裁發展迅猛?仲裁的六大特性:
1、自主性。仲裁庭對當事人的程式性、實體性共同約定、協議或選定一般無權干預;
2、獨立性。仲裁機構相互之間以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都沒有隸屬關係,屬於無上下級體制設置。
3、高效性和穩定性。仲裁的程式和時間性規定相對於民事訴訟而言,簡便靈活,快速順暢,甚至即立即辦;
4、管轄的確定性。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只要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寫明或者事後補充由某一仲裁機構仲裁其糾紛,那就不管該糾紛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和標的大小如何,該案就只能歸選擇的仲裁機構辦理,排除了其他仲裁機構和司法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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