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應含哪些內容?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應在買賣合同中訂明。通常有下列三種辦法:
1、概括式規定
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哪些事故屬於不可抗力,而只是籠統地規定,“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至於具體內容和範圍並未具體說明。這種方法含義模糊,解釋伸縮性大,難以作為解釋問題的依據,不宜採用。
2、列舉式規定
在合同中詳細列明不可抗力的範圍,雖然具體明確,但難以一攬無餘, 且可能出現遺漏情況,這樣仍可能發生爭執,因此,也不是最好的方法。
3、綜合式規定
合同中列明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時,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這樣就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確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據。因此,這種規定方法既具體明確,又有一定的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多採用這一種。
(二)不可抗力的後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而定,並明確地規定在合同中。
(三)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方式和證明
按照國際慣例,當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合同履行時,當事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亦應于接到通知後及時答覆,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儘管如此,買賣雙方為明確責任起見,一般在不可抗力條款中還規定一方發生事故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當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都必須向對方提交一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檔,作為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在國外,一般由當地的商會或合法的公證機構出具。在我國,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設在口岸的貿促分會出具。
來源:法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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