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具體包括受託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這兩種類型!
1、受託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1)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託書;
(2)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
(3)代理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代為處分不動產的,全部代理人應當共同代為申請,但另有授權的除外。
2、監護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監護關係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監護關係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名簿、監護關係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係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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