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作出的房產贈與行為有效嗎?
根據贈與財產的性質,可將其分為兩類: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性質不同,會帶來兩類不同的法律後果:
(1)不經過配偶同意,單方贈與個人財產的行為有效。如果贈與物是屬於贈與人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前財產、婚後約定為個人所有、法定的婚後個人財產(如殘疾補償金),那麼贈與人擁有對贈與物的完整的處分權,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可以贈與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銷這種贈與。
(2)單方贈送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對於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的,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前,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換句話說,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將夫妻財產贈與給他人,而沒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後,其表示同意的,單方贈與行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贈與行為無效,被贈與人應當將財產返還。
所以婚後進行房屋贈與,應該注意什麼?
婚後房屋贈與,因為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該注意:
(1)贈與需征得配偶同意,最好簽署同意聲明。
(2)對於沒有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的贈與,即使簽訂贈與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兩種條件除外:
A、已對贈與合同做公證。
公證本質上來講就是對法律行為、協議、合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證明,並且一經公證即具法律效力。贈與合同一旦進行公證,即可標明贈與人的贈與意願清晰,所以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B、具備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的贈與合同。
不管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是否發生產權變更,贈與人都不得任意撤銷此類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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