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申報的概念
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依法定程式主張並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式的法律行為。
二、債權申報的程式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三、逾期未報的後果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