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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Time:2021-09-01 | Click:213 | Author:Jiadesen

  一、債權轉讓:

 

  1、含義: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用連帶債權。

 

  2、限制條件: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定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1)自由主義。

 

  (2)通知主義。

 

  (3)債務人同意主義。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綜上,對於債權轉讓的條件必須要符合以上六個條件,除此之外還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那三個條件,債權轉讓其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還有第三人,所以對於債權轉讓要謹慎而為之。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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