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包括:
1、發佈虛假房源資訊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資訊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髮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
5、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6、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7、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8、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9、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基礎上,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以下措施:
1、書面警示;
2、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3、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
4、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
5、由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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