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票據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2、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3、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4、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5、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6、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7、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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