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份怎麼規避風險?公司法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為未辦理工商變更就認定轉讓無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買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相關手續(股東名冊變更)三大要件,就認為轉讓合同有效。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則上成立時即生效時,但有例外,如有關企業或行業轉讓股權需經許可、登記生效等,當事人也可以附條件、附期限。但雙方的約定違反邏輯的無效。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變動的效力
不能因為未辦理登記就認為未發生效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確認股權的三大證據包括:基礎證據、推定證據、對抗證據。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核心是股東名冊,但股東名冊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工商登記可對抗第三人。如果股權訴訟中涉及股東資格認定時,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三)股權轉讓後股東超過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設立時規定股東不得超過50人,但未規定股權轉讓後不得超過50人,但實踐中較難做到,解決辦法:股權信託,可以有隱名股東。
(四)股東出資瑕疵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瑕疵股權可以轉讓,但有可能構成可撤銷的情形,如果受讓方明知瑕疵仍讓願意受讓,認定有效,但轉讓方惡意,受讓方不知,受讓方有撤銷權。
(五)慎重對待無效、可撤銷合同
應當確立與人為善原則,能彌補的儘量彌補,按照有效、可撤銷、無效程式認定。即能認定有效的不要撤銷,能認定可撤銷的不要認定無效。
(六)一股多賣問題
包括橫向,即一股賣給了數個受讓人;縱向,即甲賣給乙、乙賣給丙等。具體的解決辦法包括:1、儘量篩選出行使撤銷權的人,即退出購買返還股金。2、繼續履行的,確認享有事實上、法律上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有效。3、無優先購買權的股東。
因為股權是准物權,因此法院應當裁判保護享有法定優先權的股東,即判決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股權轉讓有效。其餘買家無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債權人權利。
如果受讓人都簽訂了合同、支付了轉讓款,就要注意股權轉讓是否發生效力,即股東名冊是否變更,如果某一個已辦理變更,因受讓人已取得股東資格,原轉讓人就無權再轉讓,另一個轉讓就是無效的,無效的受讓人只能依據合同法追究原轉讓人的違約責任。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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