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民事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證據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前採取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必要措施。需要保全證據的情況有2種:
(1)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
(2)證據在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
具體是指:證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訴訟證據作用的物品極易腐敗變質;易於滅失的痕跡。證據保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採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一般應在起訴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遙存數據的,一般應向有關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採取相應的措施。
證據保全措施的對象主要是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
人民法院採取證據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等進行錄影、拍照、抄寫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複製;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獲取的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