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1984年公佈實施)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假如訴訟離婚檔案法院還未銷毀的話,可與法院檔案保管部門取得聯繫,然後以當事人身份要求複製審判文書。
2、另據相關規定,法院審判婚姻案件,判決或調解准予離婚的,一般會再每審判年度終了時,統一將審判文書送原婚姻登記機關備查。因此,原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該有法院的裁判文書。
3、即便當事人丟失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再婚的,現婚姻仍合法有效,不會構成重婚。
來源:110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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