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包括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終身沒有以上四項權利,對於死刑犯、無期徒刑犯都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不要認為自己一無是處,要有積極向上的生活觀念。同樣要指出的是,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要歧視,這只是消除罪惡。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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