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款的收繳
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三)行政強制措施
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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