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裏所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雖然這些單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說構成單位犯罪首先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在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中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則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從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的。由於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不斷發展的時期,有些規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會生活中單位的哪些行為屬於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刑法將那些實踐中比較突出的、社會危害比較大、罪與非罪的界限較容易劃清的單位危害社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三.單位犯罪,一般都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以單位的名義並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在通常情況下,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來源: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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