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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流程

Time:2021-09-01 | Click:224 | Author:Jiadesen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下麵是相關申報流程的內容: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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