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根據合同的種類及違約形式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適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二、違約金分為法定和約定兩種。
①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承付的違約金(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立的應由違約方承付的違約金)。
②約定違約金。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適用和具體比例實行約定(約定的方式應參照有關法規的類似條款加以合理確定,一般可分為確定一定數額和一定伸縮幅度的兩種)。
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損失補償,是一種補償性的經濟制裁措施。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有證據違約金不需舉證)。
來源:110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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