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還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享有相關權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
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
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
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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